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街**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虚假合同转卖他人房屋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6000元。张某某己退还被害人损失9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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