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腾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住云南省龙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新华,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6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5月27日、8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底,犯罪嫌疑人明某某(另案)接到尹敏(音译,在逃)的电话,说有四十多个缅甸人要到中国山东打工,后明苏邀约“梦某某”(音译)、“明某某”(音译)、“三某某”从缅甸进入中国瑞丽口岸,并与其余41名缅籍人员在同一家宾馆住宿。后由明某某不认识的驾驶员与明某某联系,并将明某某等46名缅甸人用车运送到腾冲市**镇。2018年10月3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另案)接到一男子电话叫范某某将明某某等46名缅甸人送到昆明,后范某某打电话邀约周某某(在逃)、波某某(在逃)、娜某某(在逃)一起运送。2018年11月3日15时许,由范某某开车在前探路,周某某、波某某、娜某某开着各自的车带着46名缅甸人准备先到达怒江州六库再伺机将缅籍人员送往昆明,当天下午17时许到达保山市隆阳区**镇的时候,因为查缉较严格,范某某等人无法将这些缅甸人送到怒江州六库,后叫明某某等46名缅甸人藏在**镇的山上。2018年11月4日、5日范某某两次返回山上给缅籍人员送食物,并伺机运送缅籍人员,均因查缉严格未接运成功,后范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18时许被抓获。因范某某等人无法将这些缅甸人送到昆明,2018年11月7日,一个微信名为“海外”的人联系了王某某,叫他将那些缅甸人拉到保山**附近,后王某某联系了张某某、张某某又联系了张某甲一起拉运,当日22时许,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开车到怒江州泸水县**镇**村**废弃石场附近接到明某某等46名缅甸人员,后在拉运途中被民警抓获。
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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