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现暂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园**,无职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自2014年7月10日10时00分至2017年9月21日10时00分,通过发展下线从中谋取暴利,发展层级均超过3层,且发展人数超过30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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