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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文海)(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下称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70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镇**组**号,2018年5月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万载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张某甲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张某甲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

万载县公安局认定:2018 年5 月22 日,文某某是黄茅镇**花炮厂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组织员工非法制造爆炸物, 现场抓获正在制造爆炸物的杨某甲、陈某某、张某乙、杨某乙、宋某某五人,现场扣押制硝原材料“ 亮珠”10. 25 公斤,经鉴定,亮珠成分含烟火药,属易燃易爆物品。又查明, 文某某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将一条生产线转包给刘某某生产笛音筒烟花、又将另一条生产线转包给张某甲生产“金玉满堂”烟花药物。刘某某雇佣杨某甲、杨某乙、宋某某三人负责生产笛音筒,并在刘某某生产线现场查获笛音剂39.6 千克、笛音筒50 捆;张某甲雇佣陈某某、张某乙在生产线负责生产“金玉满堂”烟花药物,并在现场查获“亮珠”10.25 千克、“金玉满堂”烟花成品药物230 千克。经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笛音剂药物为烟火药,笛音筒药物为烟火药,“亮珠”为烟火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载县公安局认定张某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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