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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新阳)(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县,租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3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12月间,刘某某(在逃)伙同邹某(在逃)、侯某某(在逃)经营、管理四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销售推广公司进行合作,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编造话术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购买“零到易”手机炒股软件的会员服务,造成百余名被害人损失300余万元。张某某在四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仍实施了录制零到易APP更新使用的股票视频等帮助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涉案款物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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