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黑龙江省纳河市人,原临沂**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1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海洋,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6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沈磊、张某某任临沂**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微信转账、私自扣押货款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购货款和收货款共计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张某某拒不供认其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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