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市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7********,汉族,大专文化,安徽**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苑**栋**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双岗派出所执行。2016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19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反贪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向安徽省纪委原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行贿人民币11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鉴于本案中关键证人方**已经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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