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捕前住德令哈市**公司**彩钢房。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令哈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德令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6日17时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德令哈市都兰东路**公司院内,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流动加油车买卖柴油。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没有售卖柴油的许可和资质的情况下,在德令哈市**公司院西北侧小院内私自设立储量为15吨的储油罐两个,并私自使用车牌号为湘H-*****油罐车、车牌号为新A-*****面包车,为工地、私人流动加0#柴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售卖柴油单价低于石油公司时价,2017年至2019年售出柴油300余吨,非法营业额达2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令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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