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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晓伟)(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维玛纳斯县,现住玛纳斯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3月31日至4月29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张某某、冯某某和蔡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玛纳斯县**小区旁冯某某**店内多次组织郭某某等十余人以摸通、炸金花、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张某某、冯某某、蔡某某、丁某某等人在玛纳斯县**公司地下室多次组织王某某等多人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冯某某共计开设赌场80余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及赌具,通过收取场地费、打水等方式非法获利26万余元。张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维持赌场秩序,打水,帮助冯某某非法获利2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奇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某某在冯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在赌场上打水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其与冯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以及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奇台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扣押的一辆白色奥迪A6L轿车及车钥匙一把,一部华为手机,一部按键手机均依法予以发还。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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