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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晓妮)(公开版)_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1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未到案)创立某某汇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英镑、欧元等外汇等项目的国家任何部门许可及交易资质的情况下,事先让犯罪嫌疑人何某(被湖北省黄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章某某设计了具有控制客户出金、随意调节汇率、点差、更改大盘走势及设置高额交易手续费等恶意制造客户亏损功能的某某金控外汇交易平台,建立网站,与第三方支付上海宝联支付等支付公司对接并开通资金流转通道,让客户被骗资金流入到自己的指定个人账户中,而后发展代理商通过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等方式吸引客户投入资金,让客户通过网络在某某金控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等虚拟交易,同时代理商组织人员冒充**、经理等身份骗取客户信任,故意指导客户反向操作、诱骗客户频繁交易及通过后台控制骗取客户资金。其中犯罪嫌疑人施某、林某某在明知某某金控公司为诈骗公司的情况下负责客户开户工作,该2人分别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客户被骗资金数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在明知某某金控公司为诈骗公司的情况下负责公司后台运作和财务工作,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客户被骗资金数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明知某某金控公司为诈骗公司的情况下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客户被骗资金数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在明知某某金控公司为诈骗公司的情况下负责公司网站维护并对网站进行虚假包装、夸大宣传诱导客户,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客户被骗资金数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在明知王某甲想利用其研制开发的某某金控外汇交易平台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为王某甲开发研制某某金控交易软件,并对软件进行维护,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获得客户被骗资金数万元。

2017 年10 月至12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与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在明知某某金控公司为诈骗公司的情况下通过叶航(未到案)做某某金控外汇交易平台的代理商,用QQ、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客户并冒充金融分析师以乱喊单、喊反单、在高额手续费下频繁操作等手段诈骗被害人数十万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微信号海阔天空和微信号大梦想身份骗取被害人刘述身信任后使其进入泰得金控外汇交易平台****,后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冒充金融分析师以乱喊单、喊反单、在高额手续费下频繁操作等手段,通过“某某金控外汇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12 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经营不合法不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身为厦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按公司总经理林科提供的员工工资标准给员工发工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均承认知道公司经营不合法,是靠赚取客户的手续费和亏损为主要来源。在检察机关讯问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否认在公安机关供述过明知公司经营不合法的事实,辩解自己在公司出事后才知道公司有问题。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无法证明讯问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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