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住柳林县**镇**街。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柳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柳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4月9日中午,庄上镇长峪村的张某甲与同村的张某乙因地基纠纷发生争执,张某甲用石头将张某乙腰部左侧捣伤,致使张存林左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柳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柳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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