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村,2008年5月份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4日从河北保定监狱刑满释放,2020年04月10日张某某被滦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滦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1月份,南堡开发区滨海镇老王庄西南街村委会对鱼塘、地块对外公开招标时,王某甲(已判决)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招标现场以收取参加投标人员标书的形式,使投标人丧失投标资格并以高于各标底一百元价格中标后,再将所中的标的加价转让他人从中非法获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滦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