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街**。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0日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9月1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丁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便于诉讼,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指定本院管辖。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凡某某(已起诉)曾任**银行电子银行部**,作为**具体**,以银行有账目需要处理为由,要求张某乙(已起诉)从2015年5月开始按照每天能使用资金的万分之一计算支付协议之外的费用。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要求张某乙将该部分资金汇入张某乙名下一张卡号为62270023970******建设银行卡内,后将该银行卡交由凡某某使用,张某乙共向该卡内汇款共计333318533元,其中750万元用于购买沈阳**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皇姑区**街**号**门、135号25门、135号26门三处房产,现三处房产已被阜新市公安局查封,其余均被其转入沈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内。2016年10月,凡某某将该张建设银行卡归还张某乙后要求张某乙继续支付这部分资金并在张某乙公司内保存。2017年4月,凡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张某戊(已不起诉)赴青岛,从保存在**内提现300万元,后张某戊将300万元现金交给凡某某。2017年5月,凡某某要求张某乙将保存在**内转账4999013元给开户名为吕某某的一张卡号为62179922100******的邮政储蓄卡内。经查,张某乙按照凡某某要求共计向其支付41317546元,凡某某涉嫌将该部分资金占为己有。张某丁曾于2017年3月受凡某某指使从沈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70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凡某某,2017年7月,张某丁受凡某某指使为其在淘宝网上花123万竞拍成功**镇银行百分之五股权。凡某某指使赵某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转到赵某尾号7910卡上,总计取现金810万元交给凡某某。凡某某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金转到许某个人卡上,并让许某给其取现金590万在银行交给赵某,然后由赵某交给凡某某。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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