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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丙)(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被不起诉人张某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5日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9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1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便于诉讼,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指定本院管辖。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张某乙(已起诉)利用**集团旗下山东**有限公司等与**银行控股的沈阳**银行签订T+0垫资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乙指使**集团及山东**有限公司员工等人,多次采取向**银行发送虚假交易数据的形式,从**银行骗取垫付资金,截止案发共骗取**银行资金12.27亿元。张某甲(已不起诉)是**集团旗下济南**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占股45%,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股东;被不起诉人张某丙是**集团旗下济南**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占股33%,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股东;同时张某甲担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卷宗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张某乙**集团及下设子公司对**银行实施诈骗过程中,在同行垫资业务期间,骗得**银行资金大量转入**公司账户再转入**集团其他账户内,资金流水共计100余亿元。自2017年1月至7月在跨行垫资业务期间,**银行全部垫资资金打入**公司账户再汇入**账户,**公司账户再转回**公司账户,两家公司频繁转账,涉嫌干扰银行监管。2017年6月,张某乙利用骗取的赃款通过**集团旗下***甲有限公司拍卖购买江西省**市**县一块土地,2018年4月17日,***甲有限公司将股份出售,致使利用赃款购买的土地变相售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间接持有***乙置业有限公司股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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