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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杰涉嫌故意伤害存疑不起诉)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杰,小名“忠”,男性,19**年10月2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72919**10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闻喜县****村三组***号住闻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闻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21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25日)。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11月28日,被害人杜某俊与妻子张某某争吵后给时任**玻璃厂生产车间主任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杰打电话称其妻子张某某次日不去玻璃厂上班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杰因玻璃厂不好找工人,于是对杜某俊心怀不满。当晚八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杰在**镇**村***家门口碰到杜某俊,二人因张某某上班的事情发生争执。张某杰用刀将杜某俊右手、左手、腹部等部位多次砍刺后逃窜。杜某俊被王某某等人送至东镇五四一医院救治。杜某俊出院后得到张某杰给付的伤害赔偿款42000元。经闻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俊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杰到闻喜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杰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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