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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伪造国家公文案)(公开版)_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1年年底路某某(另案处理)开发的凌海市林雨馨画小区和腾龙家园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因需凌海市人防办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书上盖章,故路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修改凌海市发展改革局和凌海市城乡规划处文件,将文件上的建筑面积向少修改,共少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80余万元。

2.2014年1月路某某开发的凌海市锦绣南苑小区工程竣工,因需凌海市人防办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书上盖章,故被告人路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修改凌海市发展改革局和凌海市城乡规化处文件,将文件上的建筑面积向少修改,少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90余万元。

我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底,路某某为了开发的林雨馨画小区、腾龙家园一期少缴纳易地建设费用,指使业务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变造凌海市发改局立项批复、凌海市规划处批复及设计图纸向凌海市人防办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时任凌海市人防办主任许某某明知相关材料是变造的,仍依据变造的文件收取易地建设费,并予以验收审批,致使路某某少缴纳易地建设费2,869,952.80元,路某某于2012年初在许某某办公室送去40,000.00元。

2014年1月路某某开发的凌海市锦绣南苑小区工程竣工,路某某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少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90余万元。腾龙家园二期,少缴纳易地建设费2,979,34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许某某工作单位**40,000.00元。2019年4月,在路某某被锦州市监察委留置期间(公安立案前),路某某全额补交了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本案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12年1月份,本案是2019年4月23日锦州市纪检委向凌海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期间经过了近7年时间,而本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因此路某某指使张某某伪造公文少缴纳人防易地费360余万元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法确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适用五年还是十年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追诉亦无法确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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