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8日0时许,在晋江市英林镇工业区新柒牌公司地段,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王九勇驾驶的无牌号环卫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2.6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