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0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虚构其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承揽项目合同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丘某某的珠海**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KIPIC项目结构室内预制分包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害人丘某某的珠海**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中海**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承揽项目合同,签订分包合同,珠海**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20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害人丘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7日和9月14日分两次向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0万元人民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月7日5万元,9月14日15万元)。当被害人丘某某的珠海**工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以上签订的合同,准备派工作人员进入**重工有限公司工地进行施工时,被**重工有限公司告知其公司无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任何的合同或协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丘某某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人张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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