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6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9日,陆某甲在五里牌马家巷原生猪交易中心和一些做生猪生意的人聊天时,了解到广西平南县一个叫“平南猴子”做生猪中介的人,并向“平南猴子”了解生猪的行情,陆某甲知道广西那边非洲猪瘟流行,也知道在平南县购买生猪只能开到B票,只能在广西境内销售,陆某甲考虑到可以挣钱,于是于2019年5月11日,就与**屠宰场老板张某某联系买卖生猪的事,张某某就要陆某甲与廖某某联系买猪的事。陆某甲、廖某某、张某某买卖生猪的情况下:

1.2019年5月11日,陆某甲与陆某乙从武冈出发,到广西贵港平南县购买价值13200元没有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5月12日回到武冈,以总价20000元(许某甲微信转账)的价格卖给武冈市安乐乡的廖某某、张某某,陆某甲获利约3000元;2.2019年5月12日下午5点多钟,陆某甲与陆某乙从武冈出发,在平南县购买了14900元的生猪,5月13日凌晨回到武冈高桥村高架桥下与廖某某进行交易,卖得23000多元(许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陆某甲20000元,下欠3000多元),陆某甲这次运回的猪有两头猪死了;3.2019年5月13日,陆某甲与许某乙两人从武冈出发,在平南县购买生猪13200元,10头,5月14日凌晨回到武冈,陆某甲与廖某某在高桥村高架桥下交易,卖得17000元左右(许某甲微信转账20000元,上次欠陆某甲3000多元);4.2019年5月14日上午,陆某甲与许某乙从武冈出发,在平南县购买生猪15000多元,晚上7-8点钟回到武冈,陆某甲与廖某某在高桥村高架桥下交易,卖得20000元(许某甲微信转账20000元);5.2019年5月15日下午,陆某乙与许某乙从武冈出发,在平南县购买14300元生猪回到武冈,陆某甲与廖某某在德江交易,卖得20000元;6.2019年5月16日,陆某甲与陆某乙从武冈出发,陆某甲因没有足够的钱要廖某某借钱给他,廖某某要妻子许某甲微信转账20000元,在平南县购买生猪15300元,13头生猪,回到武冈五里牌一个废弃的猪场,有三头猪死了,当陆某甲将活猪下到猪场以后,还没来得及将死猪进行处理,就被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和武冈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死因不明的牲猪3头,耳标16个、账本3本。当天还在陆某甲家查获腊肉960斤,陆某甲准备拿来销售,因制作出来的成品不好就没有销售出去。张某某、廖某某在明知购买的生猪没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以自己开办屠宰场的便利将从陆某甲手中购买来共45头生猪进行宰杀后,出售给到屠宰场调猪肉的屠户,共销售金额91916元,廖某某、许某甲、张某某获利3500元,人平1167元。陆某甲、廖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擅自从刚刚解除非洲猪瘟疫区的省县调运生猪,对输入地非洲猪瘟的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当地生猪养殖构成严重威胁。 陆某甲、廖某某、张某某到案后,经多次讯问能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引起重大疫情或有引起重大疫情可能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