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路**村南朱祠,现住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5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在蚌埠市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501成立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大股东),该公司经营酷酷游戏网络游戏平台(平台网址为www.****.com),违规运营四款未经过文化部门网络游戏备案的带有赌博功能游戏:“****”、“***”、“****”、“****”。参赌人员注册该公司酷酷游戏账户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对游戏充值,充值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游戏币,玩家利用所购买的游戏币通过该游戏平台的四款赌博游戏进行赌博,玩家在游戏中获得游戏积分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以直接兑换成手机等礼品或兑换买单劵,买单劵通过合作实体店商家消费或直接兑换现金,参赌金额达28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在网络运营游戏程序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