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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抢劫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街,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澄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乙段某某富平县杜村一出租房内与被害人严某某邵某某等人赌博时,发现被害人严某某邵某某等人“出老千”,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当场要回所输赌资,并当场从被害人严某某强行索取现金二万元。次日,马某某带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被害人邵某某一起去取钱,途经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门口,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澄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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