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抢劫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街,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澄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乙、段某某在富平县杜村一出租房内与被害人严某某、邵某某等人赌博时,发现被害人严某某、邵某某等人“出老千”,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当场要回所输赌资,并当场从被害人严某某强行索取现金二万元。次日,马某某带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被害人邵某某一起去取钱,途经富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门口,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澄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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