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县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4********,汉族,高中文化,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栋**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7月6日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辩护人何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4日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株洲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18午1月20日启动公司福莱森项目购房预定程序,张某某明知其公司项目土地被株洲县人民法院查封,其客户预定房款不通过公司银行账号,而是通过POS机刷卡转至张某某在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卡号:62178575000********),其行为是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后该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金额共10292547.10元。张某某作为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法院判决的情况,其拒不报告公司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恶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胡某某部分财产,并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桂阳县**商业广场化债维稳工作小组具体如何对资金进行监管、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欠多少农民工工资、其它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