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梅州市**医院清洁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住梅州市梅县区**镇**路**花园**栋**房。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梅江区**镇**村**路**幼儿园附近因摩托车停放一事引起口角,张某某伸手去隔挡对方,李某某被隔挡后重心不稳摔倒在地致尾1椎体粉碎性骨折。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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