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住威海市文登区**村**号**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5日23时许,在韩国鞍山市,邢某某、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将邢某某打伤。2019年2月26日,经法医鉴定,邢某某伤情属于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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