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新余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新余市高新区**公寓**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小推,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0日下午,省级环保督察组在新余市**有限公司东面的雨水总排口进行取样送检,经新余市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编号为“余环监字(2019)第W1217号”监测报告显示,结果为PH3.7,呈强酸性,化学需氧量浓度59MG/L,超标1.9倍,氨氮浓度3.12MG/L,,超标2.12倍。总铜浓度147MG/L,超标146倍,总镍0.064MG/L,超标2倍,总银浓度为0.15MH/L,总氮浓度6.38MG/L,超标5.38倍。经查,系新余市**有限责任公司6号厂房污水房中的污水池老化,导致污水从污水池中渗漏至其下方的雨水管,污水流入雨水管道后,通过公司雨水总排口外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新余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行政部长,环保工作小组属于行政部管辖,张某某为该公司环保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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