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4018,汉族,初中文化,*****支付平台宜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同年1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李某某、陈某某(化名“某某”)等人的宣传和邀请,接触*****支付平台。
该平台对外宣称是英国的大卫斯特和美国硅谷IT部联合打造的一个服务器设在美国的新型区块链支付平台,投资该平台有三种获利方式,第一种可以获得投资金额5倍的积分,积分通过释放变成基金后可以以1:1的比例通过卖出变成现金获利;第二种系在平台上购买LPE币,该币后期上市会有500倍的升值;第三种系该平台有商品销售,可以进行购买。
该平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石轮阶段,即无APP、无网站、无投资合同阶段,想要投资该平台就将钱款转给李某某等人,待该APP上线后投资人账户中会有相应投资款五倍的积分;第二阶段为天使轮阶段,系在2018年11月该平台APP上线后的阶段 ,该阶段投资人想加入该平台,只能通过购买第一阶段会员的基金后才能加入,具体购买方式为新会员线下向有基金的老会员转出钱款,老会员在APP内将其基金转给新会员。同时,介绍他人投资该平台可以加速自己积分6%-9%的释放速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李某某等人的介绍下,先后在第一阶段投入了20万元至该平台,待该平台APP上线后转换成了100万积分,该积分通过每日千分之二的释放速度释放成基金。为推广该APP,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租赁了宜春市**巷一民房成立了工作室进行宣传,邀请潜在客户去听介绍与讲解。为将其基金变现卖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也加入该工作室工作,为前来听课的客户进行讲解宣传,先后有钟某某、李某某等多人通过宣传投入了钱款至该平台。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钟某某、万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将原工作室搬至喜悦艺术 2202室,继续对该平台进行推广(因钟某某、万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一起投入了20万元作为超级节点,超级节点的人员需轮流在工作室上班),张某某作为该APP在宜春的负责人,负责基金调配、授课等工作;钟某某、万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等人在该工作室轮流上班。在张某某等人的介绍下,先后有周某某等人向该平台投入资金。2019年5月份,该平台无法推广,账户中的基金等无法操作和提现。经统计,现有30余人报案,涉案资金316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上述宣传、推广的方式,在其本人*****支付APP内卖出基金获得287433元。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支付APP系用户名1712****183的人花998元将该APP放于**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发平台的安装测试版,具体研发、制作、服务器等信息不详。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层级关系、获利模式等方面的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明知、虚构事实等方面的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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