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住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2月3日以诈骗罪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于2021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民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14日,张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许诺给予高息,以用作归还某某银行民权支行贷款过桥资金的名义,在民权县司法局向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居民刘某某借款250万元(直接扣除利息后,实际借款240万余)。同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该笔借款在某某银行民权支行完成过桥后,归还刘某某120万本金及小部分利息,其余贷款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还自己原来的欠帐和用于日常开支。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仍欠刘某某110余万元的本金未能归还。经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2月9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存疑不起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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