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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驾车回雷州市附城镇**村家中,途经该村新村场指挥部时,欲找村长黄某乙(外号XX,已判决)理论,质问黄某乙为何不肯在新村场分宅基地给其建新房,但未遇见黄某乙,后在指挥部前空地处与黄某乙的侄子黄某丙发生争执与纠缠。黄某丙打电话给其叔黄某乙带人回指挥部。黄某乙闻讯后,立即纠集黄某丁(外号XX,己判决)等人分别驾驶三辆小汽车载着陈某某(外号XX)、张某某(外号XX)、符某某(外号XX)等十多人赶回到**村新村场指挥部。当时,黄某乙坐在第二辆小汽车的驾驶座上,对带来的马仔大喊:“打死他(指黄某某)!”黄某丙、陈某某等人跟着大喊:“打死他!”陈某某、张某某、符某某等人边喊边分别手持铁管、长刀追赶围殴黄某某,将其打晕倒地。经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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