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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苍山县(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11月1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甲、朱某某伙同梁某某、张某某、师某某等人,以索要青苗钱为由,持砍刀、拉杆子等家什,窜至兰陵县向城镇(原苍山县兴明乡)田家村冷库建筑工地寻衅滋事,将李某某、杨某某打致轻微伤。后犯罪嫌疑人田某乙(另案处理)、揭某某、高某某等人持木棍等工具将师某某打致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是否参与斗殴且为积极参加者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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