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单位永修县**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修县**道**号,经营范围:服装、纺织品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62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永修县**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现住永修县房**栋**室。2017年4月1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5月22日二次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6月2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4月3日,张某某在永修县注册成立永修县**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地址:永修县**道**号,纳税人识别号360425*******),公司注册成立后,由张某某负责日常生产经营。2014年下半年,永修县**制衣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请南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2017年6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代工生产一批服饰类货物,后因南昌**服饰有限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生产出约定的货物,张某某便与赵某某商定,由张某某自行到南昌市莲塘镇找私人制衣作坊代工制作剩余部分货物,该部分私人作坊代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南昌**服饰有限公司开具。2015年初,南昌**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小作坊代工部分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余万元(税额18万余元)至永修县**制衣有限公司,张某某将接受的这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永修县国税局认证抵扣,其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永修县**制衣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永修县**制衣有限公司及张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