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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 **街区**号楼**单元**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某某,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两案合并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 13日、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经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常某某借款共计180余某某元,其中通过现金转账160.8万,现金借款20余某某(无具体凭证),并将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1号11座1104房作为借款抵押将房产证质押在被害人常某某处,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8日私自将抵押在常某某处的房产证注销,并重新申领房产证后将该房产抵押给袁某某重新贷款,导致抵押在常某某处的房产证失效,被不起诉人人张某甲从借款至今共还给被害人常某某本金51万元,利息22.3万元,至还款其仍欠本息共180万元并未还清。

2014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经营生意购买设备为由向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某某)借款181余某某元,截止2018年5月31日仍欠款150万元,并由张某乙作为担保人,将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作为借款抵押将房产证质押在被害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某某)处,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授意张某乙于2017年6月7日私自将抵押在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某某)处的房产证注销,并重新申领房产证后将该房产抵押给广州**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重新贷款,导致抵押在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某某)处的房产证失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从2018年6月1日至今共还被害人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某某)现金40万元,以货款抵债形式还款302782.8元,至今已逾期,仍欠本息共1197217.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张某甲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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