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19〕5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在合肥某某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队,现住合肥市肥西县**路***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6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成俊,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始合肥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人员重合、业务一致,均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采用“招转培”模式开展经营,在各招聘网站以上述公司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后,将求职者的信息转至公司市场部,打电话通知求职者至公司进行面试,再由咨询师等人按“话术”对求职者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咨询师以求职者能力达不到该岗位要求等原因为由,要求接受4个月岗前培训,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向求职者许诺在完成实训后会安排上岗,从而诱使求职者与公司签订委培实训协议,以骗取求职者以贷款方式支付培训费用。岗前培训期间,若有求职者发现被骗,由教学部及公司领导骨干人员安抚被骗求职者,帮助求职者投送简历来兑现所谓的包上岗就业。现已查明共有113名被害人被骗,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75万余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入职公司,任院校合作岗。在其任职期间,涉及被害人3名,诈骗金额4592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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