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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晓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20年2月4日分别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2月21日至22日,张某某以给杨某某立佛堂,替杨某某父亲还阴债的名义,共收取杨某某25000元。

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以给于某某算卦、还阴债、看风水、立佛堂、送金、立堂口等名义,共收取于某某约103576元。

3、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张某某给沙某某及其家人算卦、还阴债、看风水、请佛、送金、立仙堂等以及沙某某在张某某处购买了马牌、水晶球、字画等物品,张某某共收取沙颖约376112.98元。

4、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张某某通过给李某某看风水并给其一些小摆件开光,张某某共收取李卓16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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