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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乡**村**街**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雍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补充侦查

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陈某某,向被害人田某某虚构事实,谎称李某某在兰州铁路局有关系,拿到了嘉峪关铁路护栏改造工程,该工程已经由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甘肃有限公司(中西部公司)承接,需要分包给施工队进行施工,问田某某是否有意向分包施工工程,并出示给了田某某相关的合同及工程资料。被害人田某某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得知向某某时任中西部公司常务副总、陈某某被任命为该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后,听信了上述人员虚构的工程。2014年3月,与中西部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按照要求支付给中西部公司300万元工程保证金。在收到保证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陈某某及中西部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全部瓜分花销。在骗取保证金之前,田某某、叶某某、乔某某证实,向某某在双流蓉鼎酒楼收取叶某某8万元先期运作资金。

另侦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陈及中西部公司,以同样方式,骗取另一被害人赵某某工程保证金2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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