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横峰县**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横峰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通知侦查机关调取证据材料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找到刘某某,称其可以无需通过考试购买驾驶证,每本收费6200元,其中刘某某可得1200每本,其本人收费5000元每本。刘某某遂通过丁某某介绍蔡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章某某、童某某五人在其处购买驾驶证,驾驶证价格为6200元,其中张某某得5000元每本,刘某某得1200元每本。在购买最后一本驾驶证时候,张某某以刘某某可怜为由,多给了刘某某300元,张某某共获利24700元,其中刘某某向张某某转账147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截至目前,张某某未帮其办理驾驶证,并于2019年7月15日将从被害人刘某某处诈骗金额全部返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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