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家住广东省东莞市**区**社区**座**号**楼。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将该案移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吉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是假香烟的情况下,仍帮助一名自称是李某某(真实身份不详)的男子运输假香烟发往全国各地进行线下销售。2019年2月至6月,共运输了七车假香烟,共牟利一万五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运输的是否为假烟,假烟的去向、数量及价值均无法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依法暂扣的涉案款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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