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庐江县**花园**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庐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翟某某办理了商户名称为 “**KTV”、“庐江县**养生会所”、“庐江县**地板经营部”的pos机; 2016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翟某某通过社交软件“QQ”认识昵称为“拉卡拉pos机”、“中汇pos机”工作人员,并先后让工作人员办理了商户名称为**服装厂、庐江**大酒店、庐江县**美容院、庐江县**超市、庐江县**家私、庐江县**地板、庐江县**汽车生活馆、庐江县**足道会所、庐江县**酒庄、庐江**宝贝母婴店(**专柜)和庐江**家居pos机。翟某某以办理的pos机实施养卡、套现犯罪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12666634.3元,非法获利达77448.64734元。
2017年8月14日,张某某和翟某某约定共同实施养卡、套现犯罪活动,平分非法获利。至案发,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097394.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庐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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