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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7〕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2017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7月28日、10月13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11月13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24日、9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到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已起诉)、谢某某,以号码为153*******、15595725272、17304473741的手机、微信账号won131888、YYW685999、ww685889、wwq685889、“独某某”、“雅婷”为作案工具,通过在微信上发布招嫖信息吸引嫖宿人员与之联系,通过在作案手机上安装“天下游”软件实现手机位置虚拟定位,在没有卖淫女的情况,虚构卖淫女就在被害人附近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以收取保证金、激活费的方式,欺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多次支付嫖资,诈骗被害人钱财。先后作案四次,共计人民币31814元。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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