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5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柴桑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28日被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柴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两次退回柴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某在九江市柴桑区沙河街镇万客汇菜场附近租赁房屋,并以“按摩”为由在菜场附近寻找中老年男子带至出租屋内进行“按摩”活动牟利,同时趁机盗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2018年9月5日上午,柴桑区公安局民警在万客汇菜场附近一出租房内将张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与张某具有盗窃通谋的证据不足、客观上存在盗窃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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