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乡**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某某,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5日向马龙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马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年9月8日,李某某通过拍卖取得月望乡**村民委**村**沙厂5年的经营权,2009年获延期继续经营。在李某某经营沙厂期间,张某某虚构与林某某存在纠纷的事实,未经村委会、村民小组商议,私自伪造**村关于2008年承包**大山处理情况、**村民委员会关于处理**村与马龙县**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事的决定、**村关于与**公司合同纠纷的决议等资料,于2014年1月17日从李某某**沙场交至**村经管站账户承包费中80万中转款60万元至林某某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关键书证的来源、形成原因及时间等,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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