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漾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9221972********,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漾濞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漾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9日,平坡镇高发村委会张家社村民张某某,到自家桩房处种魔芋,至下午16时许,张某某从桩房处出发,前往距离桩房1公里以外,位于**村**社山林内的自家核桃地(小地名:***)。张某某到达核桃地后,顺地里的小路查看自己放置在核桃地内的蜂桐,在查看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火机和烟,在核桃地内点烟吸烟,吸烟过程中张某某未做停留,继续查看核桃地内的蜂桐,张某某走到核桃地乱石岗处,随手将烟头丢弃,后按原路返回,于16时30分左右回到桩房。经现场勘验和现场指认,起火点距离张某某丢弃烟头的乱石岗处的距离为2.5米,现场内火烧痕迹自起火点开始,呈扇形向外沿烧,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调取漾濞县气象局2020年03月19日实时数据,漾濞县2020年03月19日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4级。经聘请漾濞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对林地过火面积和现场林木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火灾林地过火面积为39749平方米,59.62亩,合3.97公顷;林木损失为人民币85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漾濞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确实实施了点烟并丢弃烟头的行为,仅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证实。丢弃的烟头如何在逆风情况下隔空引燃火场、是否有其他人、其他原因导致引发火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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