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住芜湖市镜湖区**街道**村**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1日20时52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路**桥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酒后反应,将其带至芜湖市弋江区**医院抽血取样,经安徽**大学司法鉴定所检测,事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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