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蒙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在蒙城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室牛某某棋牌室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被在场人员劝阻后双方自行离开。张某甲电话告知张某乙自己被李某某欺负,接电话后张某乙、张某某驾车到达**小区内未找到李某某,随后三人驾车在蒙城县**办事处**路东侧、****售楼处北侧附近发现李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持刀,伙同张某乙、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致重伤。案发后为了逃避刑事打击,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将张某甲作案时使用的刀具抛弃到蒙城县**办事处**庄东侧的水沟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蒙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