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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2012年8月2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9月1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30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月17日至2月12日,3月12日至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9日至5月24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9日12时许,为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债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杨某某等人纠集下,分别驾乘刘某某的鲁******尼桑轿车、张某某的鲁******长城越野车,跟踪郭某某驾驶的浙******凯迪拉克越野车,在梁山县新城区两次强行将该越野车截停。为使被害人何某某、郭某某就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石头将凯迪拉克越野车副驾驶玻璃及前挡玻璃砸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先后将被害人何某某、郭某某非法拘禁至梁山县公安局附近、梁山县公安局马营派出所、山东润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地。其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被害人何某某系网上在逃人员,不还钱就交公安机关进行要挟。同日18时许,被害人郭某某、何某某被梁山县公安局民警解救。经认定,浙******凯迪拉克越野车的损失价格为16218元。

2018年9月18日15时30分许,被不被起诉人张某某到梁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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