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4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新疆呼图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该局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撤回起诉。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郭某某借款70万元,并承诺支付20%的利息(年利率),张某某向郭某某出示一份昌吉市***路**********号**号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用该房屋产权作为70万元借款抵押担保物,经调查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借款抵押担保物的实际拥有权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与郭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向郭某某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张某某将借的款项偿还个人债务,借款协议到期后,无法偿还郭某某的借款,造成郭某某经济损失70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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