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田心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8月21日退回武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1日武定县公安局重报本院,同年10月2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武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5月0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与同村村民孙**一起在本村**小学岔路口参加烤烟培训会,会后两人因田地水沟矛盾引起口角,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5月25日,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孙**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武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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