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汉族,务工,住**省**市**区**庄**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委**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河南省**市居民陈某某、**县居民蔡某某到社旗县**镇孙某某经营的***水库处饭店商量赊销化肥一事。饭后因陈某某拒付饭钱,孙某某(已起诉)等人殴打陈某某,陈某某受伤倒地后被孙某某、张某某拉去结账后,张某某又要回10元饭钱给陈某某当路费,后搀扶着陈某某出饭店大门处,陈某某又返回到饭店大厅躺在地上,陈某某再次被殴打。后孙某某指使张某某等人将陈某某抬出饭店,几人将陈某某抬到饭店东边约一百米的北边地里后返回饭店。张某某骑摩托车离开。
第二天早上,金某某(已起诉)发现陈某某死亡后告知孙某某等人后予以掩埋。
2020年6月5日,经孙某某等人指认埋藏地点后挖掘出尸骨。经DNA鉴定,无名尸牙齿所有者是陈某某生物学父亲陈某某的亲权指数为3.12×109。
经鉴定,排除死者毒物中毒死亡,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15年以上。按现有材料分析死者陈某某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均无法确定。
另查明,2020年11月16日,张某某自愿交付陈某某近亲属补偿款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参与殴打,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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