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芜湖市**电器有限公司在我市多个小区投设充电桩设备供居民充电,被告人张某某为盗窃充电桩内的一元硬币,用回形针或细铁丝撬开充电桩,骑车在我市各个小区盗窃。
1、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鸠江区************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5栋、6栋、7栋、10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1200元左右;
2、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鸠江区东方红郡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41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800元左右;
3、201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鸠江区****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16栋、17栋、18栋、19栋、20栋、22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4000元左右;
4、2018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鸠江区***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1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900元左右;
5、2018年8月中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鸠江区**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10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300元左右;
6、2018年8月初和8月底的两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鸠江区****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1栋、2栋、4栋、5栋、10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1800元左右;
7、2018年8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鸠江区信*****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1栋、2栋、3栋、8栋、9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3600元左右;
8、2018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来到芜湖市镜************小区,采用上述方式盗窃了该小区2栋、3栋、11栋、12栋的电瓶车充电桩硬币3800元左右;
同时2018年9月3日,侦查员依法对张某某对兆*******室张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起获赃物硬币159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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