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从事时时彩网络赌博,并发展张某乙(另案处理)为下线会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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