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巷**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1日20时30分许,在**镇**楼村,周某某、张某某为了修**村南北公路,使用挖掘机将金乡县某某公司的通信光缆、钢线、用户分线箱及金乡县某某局某某工程的摄像头、设备箱、光收发器、横臂、探侦基站设备、光缆、电源线、变压器破坏。经被害人陈述,损失价值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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